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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和機構是,法律怎麼規定的

法律2.14W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和機構是,法律怎麼規定的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和機構是,法律怎麼規定的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
1.雙方先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
2.協商不成當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機構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3.若經過調解雙方達不成協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處理機構是基層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3、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