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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構成事實婚煙

法律1.68W
重婚構成事實婚煙
構成事實婚姻的原因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婚甚至佔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有:


(1)傳統習俗的影響。


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於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


(3)登記制度不健全。


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能得到實現。


(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


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户口遷移保證金等。


(5)法制宣傳不夠。


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當前存在的事實婚姻可以説是越來越少了,因為我國在認定事實婚姻的時候是有一個時間截點的,也就是截止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雙方就已經符合了結婚的實質要件,同時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話,那麼才屬於事實婚姻,否則的話都是按照同居關係對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