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後又結婚了構成重婚嗎?
一、事實婚姻後又結婚了構成重婚嗎?
構成重婚罪須有兩個婚姻關係的重合為前提。所謂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重婚行為侵犯的客體是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或明知,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重婚行為,即重婚必然有兩個婚姻關係的重合。只要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然可以構成事實重婚。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鈎。
二、對重婚案件管轄地怎麼確定?
基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於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對被告人多處重婚,被害人向多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的,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將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從法院的角度來理解“更為適宜”就易導致管轄權的互相推諉,若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來理解“更為適宜”,及時受理重婚案件,則不僅便於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時行使自訴權,而且可以避免管轄權的推諉,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還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綜上所述,雙方之間是事實婚姻的,就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一起生活,如果之後又和他人結婚,也不能認定重婚。在重婚罪的認定標準中,應當是先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一方再去和他人領取結婚證,或者和他人對外夫妻名義生活,就算重婚行為。
-
未婚同居是非法同居嗎
不一定,未婚同居具體要分兩種情況討論:(1)形成事實婚姻的在這種情形下,未婚同居的行為並不違法,而且是受法律保護的。(2)對於未形成事實婚姻的,未婚同居的行為不合法,但是也不是違法的。也不受法律的保護。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
-
對於犯了重婚會被判幾年?
一、對於犯了重婚會被判幾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
-
對分手費有異議怎麼解決
索要分手費是違反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所以,從法律層面上講,如果不是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係、債務債權關係等,在分手後索要分手費是不合法的,尤其是與與有配偶者同居,破壞他人家庭,而後索要分手費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
-
重婚罪屬於繼續犯追溯時效怎麼計算
一、重婚罪屬於繼續犯追溯時效怎麼計算?重婚罪的追訴時效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開始計算。刑法87條規定,最高刑五年以下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刑法258條: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是2年,所以重婚罪的追訴時效為五年。另須指出的是:在重婚罪追訴時效的確定上,應注意第八十九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