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續約代通知金
不續約代通知金需要支付嗎
常碰到用人單位諮詢到的一個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雙方均未再次就勞動合同期滿是否續簽事宜再進行過任何形式的協商,直至勞動合同自然到期(期限界滿)。勞動合同期限界滿後,用人單位決定終止勞動關係,不再與勞動者續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提出,因用人單位未提前一個月告知勞動者期限界滿後即不再續約,用人單位應當增加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那麼,公司到底是否需要為此另行增加支付“代通知金”呢?
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實際上代通知金並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並不是用人單位所有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僅在用人單位以第四十條規定三種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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