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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高空墜物能明確責任人怎麼判?

一、小區高空墜物能明確責任人怎麼判

小區高空墜物能明確責任人怎麼判?

高空墜物在明確責任人之後,如果沒有造成重大傷亡或者損失的情況會按照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判刑。如果造成傷亡會按照故意傷害罪來判刑。根據最高法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規定故意高空拋物根據具體情形,最高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此次《意見》中明確提出,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另外,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從高空墜落物品,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二、高空墜物的相關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在發生高空墜物之後,如果可以明確責任人的就是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找不到的可能會有整棟樓的住户承擔責任。因此當事人可以向警察提供自己的不在場證據來洗清自己的嫌疑,避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