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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員的選擇方式是什麼

法律1.24W
首席仲裁員的選擇方式是什麼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首席仲裁員的選擇方式是什麼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首席仲裁員的選擇方式是什麼
一、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
二、若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則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但實踐中各方當事人在發生爭議而提請仲裁時的不同利益與立場,往往很難達成共識來選定一名首席仲裁員。事實上首席仲裁員一般情況下都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這就很難體現仲裁製度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