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涉外仲裁庭如何選擇?
一、一般涉外仲裁庭如何選擇?
(1)選擇在本國的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雙方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時,一般都會力爭將爭議提交本國的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樣做除了便於仲裁和對本國的常設仲裁機構可以信任的因素外,更重要的是當事人對本國的仲裁機構比較熟悉。
(2)在對方當事人所屬國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在對方當事人極力堅持,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在本國或者在第三國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協議的情況下,往往作出這樣一種選擇。有時當事人一方出於某種策略考慮也可能與對方達成這樣的協議。
(3) 在第三國或者國際性的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在雙方當事人就選擇仲裁機構難以達成在其本國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的情況下,當事人往往作出一種妥協性的選擇,即在第三國或者國際性的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實踐中,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主要應從以下 幾方面因素加以考慮:一是該國對我國比較友好;二是該國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比較完備和公平合理;三是該國的仲裁機構有較好的業務能力和國際信譽。
實踐中,除了按照上述幾種方式選擇仲裁機構以外, 雙方當事人有時還會採用一種更為靈活、方便的方式,即在仲裁協議中並不明確規定將合同爭議提交給哪一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只規定發生合同爭議時應提交被訴方國家常設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二、涉外仲裁法律適用的法律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七條規定:“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仲裁委員會同意的,從其約定。”
仲裁庭在選擇適用法時,一般遵循以下幾條原則:
(1)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如果當事人約定了適用法,則仲裁庭從其約定。民法典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與合同最密切聯繫的原則。根據民法典和有關國際法的規定,當事人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所謂最密切聯繫,主要是考慮合同的訂立地、履行地、爭議地、當事人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地以及仲裁進行地等因素,根據這一原則,一般適用締約地法、履行地法、爭議地法和仲裁地法等。
(3)特殊規定原則。民法典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4)適用國際公約和參考國際慣例的原則。如果當事人雙方加入了某一國際公約或條約,或雙方所在國訂有雙邊條約或協定,則雙方的國民均應遵從公約、條約或協定的規定。除適用國際公約外,參考國際慣例也是仲裁案件的重要原則。
綜上所述,涉外仲裁庭,是指承擔涉外仲裁案件審理任務的組織。有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兩種合議仲裁庭的組成,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庫指定一名仲裁員後,仲裁委員會應即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員為首席仲裁員,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共同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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