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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抗辯

法律1.55W
合同履行的抗辯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關於合同法理論中的先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的解釋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應當同時履行,而請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義務或履行不當時,另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不安抗辯權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應當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具有屆時不能或不會作出對待給付的情形時,其有權中止履行。先履行抗辯權是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適當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所享有的權利。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