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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終止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3.15W
税務行政複議終止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税務行政複議終止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1、税務具體行政行為是指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税務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單方行為。
2、主要包括:
(一)税務機關作出的徵税行為 1.徵收税款、加收滯納金。 2.扣繳義務人、受税務機關委託徵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及代徵。
(二)税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行為
(三)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四)税務機關未及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納税人等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行為
(五)税務機關作出的税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當事人存款中扣繳税款。 2.拍賣或者變賣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六)税務機關作出的税務行政處罰行為 1.罰款。 2.沒收非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權。 4. 收繳發票和暫停供應發票。
(七)税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覆的行為 1.不予審批減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還税款。 4.不予頒發税務登記證、發售發票。 5.不予開具完税憑證和出具票據。 6.不予認定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報;批准延期繳納税款。
(八)税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的行為
(九)税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十)税務機關作出的其他税務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