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終止的情形
我國的經濟這些年,一年比一年發展好,國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國民的整體素質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自己的權利與義務,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沒有受到侵害。一但發現自己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就會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這是一個社會進步的表現,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法治建設一直都在不斷加強,我們的國民也越來也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受非法的侵害。今天我們要説到就是關於行政複議的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
説到行政複議,其含義是指合法公民、企業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組織機構或者公司企業等認為國家的某些行政崗主體的一些具體的行政行為是違反的或者侵犯了以上主體的合法權益,那麼以上主體可以將該行政主體行為申訴至國家相關行政機關提出要求複議的要求,提出申請,那麼相關的行政機關要根據相關法律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合理合法的調查、審查,做出行政複議的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複議的主要特徵有一下幾點
1. 行政複議的主要複議對象為申請主體提出的關於行政行為中有爭議的部分以及部分民事爭議事項。
2. 行政複議會以具體的行政行為為審查的直接對象。
3. 行政複議要以其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合法性來作為複議的標準。
4. 行政複議的主要複議形式為書面的形式,其申請人為相對申請人,被申請人就是相關的行政主體。
5. 行政複議的處理機關是相關行政機關。
行政複議終止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 在複議審查開始前或者期間,申請人要求撤回複議的相關申請,那麼行政的複議機構准許行政複議終止。
2. 作為申請人因為各種原因在申請複議期間突然死亡的,又沒有其他親屬或者近親等,那麼可以放棄複議權利。
3. 作為申請人,有的是一些企業法人或是其他組織如果中途終止了,那麼其權利和義務的相關承受人可以放棄行政複議權利。
4. 如果在複議之前或者在複議期間,如果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經過正常的複議機構達成和解的可以終止複議。
5.如果申請人因為各種原因突然死亡的,六十天內還沒有親屬確定是否繼續執行行政複議,那麼複議可以視為終止,如果申請人突然因為各種原因失去複議的相關能力時,而且在六十天內也沒有找到法定的代理人代替其去繼續行政複議申請;或者申請人作為企業法人或者一些其他組織突然終止,在六十天內也沒有找到合法的權利和義務的承擔人,那麼都可以終止行政複議。
6. 如果申請人是對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些行政措施產生複議,申請人如果犯法了,觸犯了法律,那麼限制自由變成行政處罰,刑事拘留。
7. 其他的一些情況需要終止複議,當終止複議的情況解除後,複議權利將繼續進行,案件將繼續複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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