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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3.03W
夫妻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夫妻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1、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4、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6、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也沒有規定孩子在哺乳期內的話就必須要判給母親撫養,只能説哺乳期內的孩子判給母親撫養的可能性比較大,但不管孩子的撫養權判給了誰,不直接撫養孩子的那一方是必須要支付撫養費的,除非雙方對撫養費支付問題協商了其他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