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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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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院管轄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破產法關於企業破產重整管轄法院是怎麼規定的

1、地域管轄:

(1)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務人無辦事機構的,由其註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3)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其他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