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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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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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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對於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問題,我的理解是: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的實質,是法律賦予上級人民法院在特殊情況下有權變更和確定案件管轄法院,以適應審判實踐的需要,保證案件及時正確地裁判。

綜合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大致有以下三種情形,由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

1、管轄權不明;

2、有爭議;

3、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