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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管轄人民法院

法律2.71W
破產案件管轄人民法院

我們都知道在我國,為了處理社會上每天出現的各種各樣的糾紛以及案件,大量的法律機構中存在着專門處理某一領域的司法機關,當然,即使是在同一領域不同的司法機關之間管轄的範圍,以及可以管轄的糾紛也不同,那麼什麼糾紛由海事法院管轄?本站網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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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案件應當由什麼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辦事機構的,是指債務人註冊地。那麼破產案件應當由什麼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