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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傷有療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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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傷有療養待遇
工傷療養期的待遇是怎樣的

在事故造成的後果和影響下導致的不能上班的狀態,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鑑定中的工資。整個工傷鑑定區間內、治療期間、療養期間等都是由原單位按月發工資的。期間由用人單位按月按原工資待遇支付工資,原工資是指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工傷賠償賠償待遇,不屬於工資。


若停工留薪期已期滿能拿到工傷鑑定中的工資嗎:


如勞動者構成七至十級傷殘:則勞動者應當恢復上班提供勞動,若未上班的則,用人單位可不發放工資。


如構成五六級傷殘:應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勞動者有在安排的工作上崗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不用額外支付工資。


如構成一至四級傷殘:則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此時應享受工傷賠償待遇。用人單位可不用額外支付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津貼,未繳納工傷保險的,則有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綜上所述,工傷的範圍是有一定的標準的,如果在確定員工是工傷範圍的,那麼用人單位應該依法給到勞動者相應的待遇,所以勞動者在受工傷後要及時進行工傷鑑定,得到了鑑定結果用人單位就應該按此來進行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