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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法的問題

法律3.28W
承包合同法的問題
承包合同法的問題
根據農村土地合同法第19條規定:訂立承包合同的法定程序是: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這是進行土地承包第一步,民主選舉承包工作小組,這體現廣大村子的意志,可以保證承包過程的公平合理性,另一方面涉及土地的大量,統計承包方案的擬訂一列的具體工作,都要由工作小組來負責完成。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並照顧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需要強調的是承包工作小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承包方案。如在擬訂的承包方案時不得剝奪或非法限制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歧視婦女,不得違反土地管理法有關耕地保護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定。
(3)依法召集村民召開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這一程序體現了村民自治的精神。對承包方案根據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這直接關係到承包方案的內容能否落實到實處。承包方案經村民會議同意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公開實施承包方案,將承包方案中的內容落實。
(5)簽訂承包合同。這是土地承包的最後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