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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培訓協議合同

法律2.74W
員工培訓協議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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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培訓協議員工要給培訓費嗎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規定:“用人單位出資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

根據該規定,勞動關係雙方沒有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及服務期限,而用人單位已出資對勞動者進行培訓,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出資培訓費用,其標準為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勞動者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