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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好小區物業糾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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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好小區物業糾紛問題
如何處理好工傷問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此外,如果與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企業是否可以不再續簽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直至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2、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只有工傷職工本人提出,用人單位與該職工的勞動關係才能解除或者終止。


3、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勞動期滿的可以終止,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用人單位需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