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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所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法律1.16W
指定監所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指定監所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73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真實實行監督。第74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2日折抵刑期一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査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