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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所監視居住是如何規定的

指定監所監視居住是如何規定的

一、指定監所監視居住是如何規定的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査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當事人的的義務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是指具備適用監視居住必備條件的同時,要啟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必須滿足的額外條件,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

(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條件欠缺,沒有固定的住處,使得客觀上不能執行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一種補充辦法;後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處,客觀上可以執行監視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種性質嚴重的案件,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礙偵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順利開展偵查活動的必要辦法。

所以對於相關的指定監視居住的規定內容,可以看出,只要是符合了監視居住的,那麼就需要有一個指定的被監視的居住範圍,且在執行期間不得隨意離開此居住地,還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否則的話可能會因為違反法律規定而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

標籤:監視居住 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