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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場所在哪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場所在哪
律師解析:對於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場所,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性規定,僅規定了具體場所由公安機關決定,且不得為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
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辯護人,適用本法第三十四條
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