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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指定居所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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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指定居所地規定
監視居住指定居所地規定
從表面上看,新刑訴法是將指定監視居住作為監視居住的一種特殊類型加以規定的,但與現行的監視居住無論是在適用條件、適用內容還是在法律後果上都不相同。

本文為您介紹相關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與現行的監視居住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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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體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獨特屬性1、適用條件具有特殊性。

在適用的對象方面,指定監視居住只能適用於新刑訴法第73條規定的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三種類型的案件,即指定監視居住是一種針對重罪的特別措施,從而不同於可普遍適用於輕罪的現行監視居住措施,包括指定居所的監視居住。

在適用的訴訟階段上,指定監視居住在適用上具有集中性,僅限於偵查階段,是一種帶有偵查性質的措施。

在適用標準和目的上,指定監視居住以可能妨礙偵查為採用標準,目的往往在於為了更好地偵查。

2、適用內容具有獨特性。

一方面,相對於拘留、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指定監視居住中指定居所的舒適度較高,與正常人的居住條件沒有太大的差異,儘管被指定監視居住人的行動、生活會受到監控,但相較於羈押,其在室內的日常生活、行動仍有一定的自由度,無須受到專門和過於嚴格的制度約束。

另一方面,新刑訴法第37條的規定,在指定監視居住中,基於偵查利益的考慮,律師會見、通信也需經過偵查機關許可。

不僅如此,司法機關對於指定監視居住地點的選定、室內環境的佈置、室外監控以及行動規範等方面都享有充分的決定權。

因此,在對被監視居住人的可控制性方面,指定監視居住明顯強於現行監視居住措施尤其是住所型監視居住。

3、法律後果具有特殊性。

根據新刑訴法第74條的規定,指定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

這不同於取保候審、住所型監視居住等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因為它們都不具有折抵刑期的法律後果。

顯然,新刑訴法規定的指定監視居住措施在性質的嚴重程度上已經超過了現行的監視居住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