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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監視居住的規定

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有監視居住的權利。但是對於不同的主體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對於符合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因為特殊原因不能即可逮捕的,相關機關可以依法實行監視居住的措施。

指定監視居住的規定

如:1、犯罪嫌疑人有嚴重的疾病,或者因為自身的殘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施行監視居住;

2、若犯罪嫌疑人位孕婦或者是正處於哺乳期,依法對其進行監視居住,對於有些案件來説其自身不適合對犯罪嫌疑人即刻實施抓捕的時候,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

3、而對於案件尚未偵破,但是對嫌疑人的羈押期已經滿了不得不釋放嫌疑人的時候,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在我國是公安機關實施監視居住。

在我國刑訴法中明確規定,在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監視居住的時候需要在嫌疑人的住處執行,而如果嫌疑人沒有固定的居住地點時,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刑事案件,如果在其住所對其實施監視不利於案件的偵破時,公安機關可以向高一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是公安機關申請在指定的住所執行監視。公安機關在執行監視居住的時候,可以採取多種途徑,比如:監視嫌疑人的通訊設備,或者不定期檢查的方式。監視居住的時間不能超過六個月。

對於監視居住公安機關也有相關的規定。如果是人民法院認為不應該予以逮捕需要進一步偵查確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要進行監視,就要符合相關的監視其居住的條件。而對於能夠取保候審的嫌疑人,但是其沒有擔保人而且不交保證金的,是可以依法對其採取監視居住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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