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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用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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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用工合同
起訴月嫂公司
您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您可以先行協商,協商不成起訴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