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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權掛牌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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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股權掛牌轉讓協議
國有股權協議轉讓規定
國有股權轉讓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有利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可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 ②交易股權權屬清楚; ③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④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方式; 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投資主體已經同意。 根據1994年11月3日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家體改委發佈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有限責任公司參照適用此規定),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向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家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機構或部門持有的股份;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佔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於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為國有法人股,在股份公司股權登記上記名為該國有企業或事業及其他單位持有的股份。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統稱為國有股權。根據國務院2003年5月27日公佈實施的《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由作為其出資人的國務院、省級或設區的市級、自治州級人民政府確定和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