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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繼子女撫養權如何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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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繼子女撫養權如何確立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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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繼子女撫養權歸誰

一、離婚後繼子女由誰撫養?

繼子女和繼父母是兩個密切聯繫的概念,子女對父母的再婚配偶稱為繼父或繼母。丈夫或妻子對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稱為繼子女。繼父母子女關係是由於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親關係,

離婚時繼子女應該由誰撫養,這取決於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只有當事人之間存在撫養關係時,才需要確定撫養權的歸屬。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沒有形成撫養關係,那麼也就不需要爭論繼子應該由誰撫養的問題了。

在確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係時,主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2.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進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

3.繼父母與繼子女—起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

二、離婚後繼子女撫養權怎麼判?繼子女判給誰?

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沒有形成撫養關係,那麼離婚時,親生父母應該撫養繼子女。但是在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撫養關係的情況下,那麼在離婚時就不能簡單地認為肯定由親生父母撫養繼子女。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親生父母與繼父母因為離婚後繼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發生爭議而協商不下時,則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那離婚後繼子女撫養權怎麼判?繼子女判給誰?這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條件以及子女的意願。具體來説,應該考慮以下幾個原則:

1.血緣關係原則

親生的父母子女關係,是自然的血親關係,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不可替代,不因任何人為和天然的因素而改變。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

2.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

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撫養關係,那麼在離婚時,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係並不會因離婚所消滅。如果離婚時,繼父母想要由其撫養繼子女的話,此時則應當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原則為標準來決定誰應該撫養繼子女。比如,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受教育水平、道德品性等等。

3.考慮子女意願原則

由誰撫養繼子女最終影響的是繼子女本身的利益。因此,在確定誰應該撫養繼子女的問題時,應當考慮繼子女的意願。尤其是年齡較大的未成年繼子女,其已經具備了一定的判斷能力,對於跟誰一起生活應該享有話語權。

以上就是對“繼子女撫養權怎麼判”“離婚繼子女判給誰”“離婚繼子女由誰撫養”的解答。總之,對於離婚時繼子女的撫養權,必須首先考慮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形成撫養關係。在形成撫養關係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協商不成,那隻能起訴解決。但是起訴過程中需要蒐集證據以證明撫養關係已經形成,所以不妨尋求專業的婚姻家庭律師的幫助,畢竟證明撫養關係有沒有形成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