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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寫作要求是

法律3.2W
借款合同的寫作要求是
強制執行借款合同的要求是什麼,條例是什麼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經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到期後,債務人拒不履行時,這種債權文書便可成為執行依據,與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過嚴格的公證程序和特有的強制執行力給債務人極大的法律震懾力,敦促債務人及時全面履行債務,提高合同的履約率。同時,債務人一旦不能履約,債權人即可不經法院的訴訟審判程序,直接憑藉公證處出具的《執行證書》到法院執行部門申請執行,大大節約了時間成本。 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2)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3)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債務人願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