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環境懲罰性賠償原則的特點

法律2.22W
環境懲罰性賠償原則的特點
懲罰性賠償的特點有哪些

1、該責任是由於加害人的惡意行為所引起的,通常情況下加害人存在主觀故意是主張該責任的一個前提條件,主要適用過錯主義原則。

2、該責任的構成及賠償金的標準確定,必須以能夠遏制加害人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破壞為目的。要堅持法定主義原則,但同時要求賠償的權利由受害人自主決定是否主張,即受害人享有要求賠償的權利,也可放棄該權利。

3、雖然懲罰性賠償金具有補償和懲罰的功能,但真正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金不包括補償性賠償金在內,僅指法院判決的超出實際損失的具有懲罰性的部分。例如我國《消法》第49條的規定,雖然俗稱“雙倍賠償”,但其數額上包含了補償性賠償在內,就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承擔份額來説其實質上仍然是“一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