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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事件的特點

環境污染事件的特點

污染環境罪是指違反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後果嚴重,依照法律應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該罪具體的內容包括違反國家規定,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環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補充規定,取消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為"污染環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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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環境污染事件

廣西龍江河鎘污染事件
2012年1月15日,因廣西金河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區鴻泉立德粉材料廠違法排放工業污水,廣西龍江河突發嚴重鎘污染,水中的鎘含量約20噸,污染團順江而下,污染河段長達約三百公里,並於1月26日進入下游的柳州,引發舉國關注的“柳州保衞戰“。這起污染事件對龍江河沿岸眾多漁民和柳州三百多萬市民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截至2月2日,龍江河宜州拉浪至三岔段共有133萬尾魚苗、4萬公斤成魚死亡,而柳州市則一度出現市民搶購礦泉水情況。事發後,肇事企業的10名責任人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逮捕。
江蘇鎮江水污染事件
2012年2月3日中午開始,江蘇鎮江市自來水出現異味,鎮江自來水公司最初的解釋是“加大了自來水中氯氣的投放量“,但其後兩天,鎮江發生了搶購飲用水風波。2月7日,鎮江市政府承認:水源水受到苯酚污染是造成異味的主要原因。相關部門調查發現,曾停靠鎮江的韓國籍“格洛里亞“號貨輪有排放污染源的重大嫌疑。3月,鎮江市自來水公司正式向法院起訴該貨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