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與一般勞動關係的區別
造成勞務派遣事實勞動關係之過誰來承擔?
在工程建設領域,勞務派遣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用工形式。施工單位會同派遣工簽署勞動合同,規定好工資及福利待遇等各種事項。實際操作中,因為沒簽署勞動合同引發的糾紛比較多,由於勞務派遣涉及到兩個單位,這裏就涉及到問責的問題。那麼造成勞務派遣事實勞動關係之過誰來承擔?下面小編簡單分析總結下這方面的知識。
一、造成勞務派遣事實勞動關係之過誰來承擔?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由於派遣用工的特殊性,《勞動合同法》第92條規定,派遣單位違法,給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因用工單位違法而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無論是派遣單位違法,還是用工單位違法,都應當對勞務派遣員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係?
1、沒有書面合同形式,通過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2、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的勞動關係。
綜上所述,一旦認定勞務派遣事實勞動關係成立,則用人單位和派遣單位都要承擔賠償責任,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具體比例可以由兩家單位協商。也就是説施工單位沒有和派遣工簽署勞動合同,即便是它的違法行為,派遣單位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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