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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職程序

法律2.96W
員工辭職程序
員工主動辭職的程序有哪些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該規定表明,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之所以做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勞動合同直接約束着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如果不賦予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將導致勞動合同變相成為勞動者的賣身契約,不僅損害勞動者的基本人權,而且與現代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理念相悖,使原本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處於更加不平等的地位。


需要指出的是,一些用人單位常常利用其在勞資關係中的優勢地位,在勞動合同之外迫使勞動者與其簽訂一些限制勞動者行使正當權利的條款,如:勞動者離職違約金等。這些條款實際上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非法限制剝奪了勞動者的基本人權,屬於無效條款。


勞動者雖然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選擇新的勞動者,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勞動合同當中一般都會就期限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在約定的期限尚未屆滿之前,其實也是經常出現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就包括單位辭退員工和員工自己辭職。那麼員工提前離職要付違約金嗎?在一般情況下其實是不用的,如果此時單位有與員工約定服務期的話,在服務期尚未到期之前就提前辭職的,這樣的情況下往往才會涉及到違約金的支付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