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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事實不能成立的解釋是什麼

法律2.4W
違法的事實不能成立的解釋是什麼
違法的事實不能成立的解釋是什麼
1.違法事實不成立是指經辦案機構查明,當事人確無違法行為,即當事人原先涉嫌違法的事實不成立。認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進而作不罰決定的,需要證明公安機關已經進行充分、全面、客觀的調查,所得證據不能證明違法事實存在且排除對事實的合理懷疑。
2.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 經過調查,發現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以上負責人批准,終止調查:(一)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已過追究時效的;(三)違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終止調查的情形。終止調查時,違法嫌疑人已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