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成立的法條是什麼?
合同的本質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需要當事人具有相同的意思表示,也就是所説的各方達成合意。合同成立始於承諾的生效,它是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數量等內容協商一致的結果。具體來講,合同不成立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一人自行訂立合同;
2、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未形成要約、承諾的合致意思重複);
3、合同的客體不確定;
4、要物合同未履行物的給付;
5、須經批准/登記方能成立的合同未履行批准/登記手續;
6、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履行的。
一般情況下,合同不成立時,如果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應當依據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此條規定我們可以總結,締約過失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合同一旦被宣告不成立,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制度,賠償另一方遭受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了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成立只產生民事責任問題,而不產生其他的法律責任。而對於無效合同來説,不僅要產生締約過失責任、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責任,而且將可能產生引起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在我國的民事合同的責任承擔中,如果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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