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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一事不再理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一事不再理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一事不再理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1、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包括幾種?

所謂一事不再理大體上可以分為兩類情形:

1、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已經為前訴法院所判決,且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對此又提起訴訟,法院將不予受理;

2、同一訴訟標的的案件,前訴法院已經受理正在訴訟系屬中,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具體包括:前訴案件已經審理但沒有作出裁判;前訴案件一審已經作出判決,但該判決尚未生效;前訴在上訴過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當事人向後訴法院再行起訴的,後訴法院將不予受理。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一事不再理原則,但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的規定中可部分推出一事不再理原則。該項規定為:“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三、一事不再理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根據上述法理精神,一般認為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案件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1、同一當事人,即兩次訴訟的原、被告是否相同

2、同一訴訟標的,即兩次訴訟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否一致,訴訟標的即是訴訟事實與理由的結合

3、同一訴訟請求,即後訴與前訴的請求是否一致,包括文字表述不同但實質一致的情況

只要滿足上訴三個條件,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能夠以任何理由就同一糾紛再次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的基本原則,民訴法司法解釋中規定了使用條件。兩次起訴的原被告相同、案由相同的,法院應該不予受理,這屬於重複起訴。這個原則可以幫助法院節省辦案時間和精力,節約司法資源。人們起訴的時候,也應該在這方面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