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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麻將違法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打麻將違法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我國很多地區都會打麻將作為娛樂活動,很多人會在下班之後,到茶館裏或者自己家裏打打麻將,作為消遣。有很多人可能會覺得打麻將就是賭博,但其實打麻將和賭博之間還是有明顯的界限的,這一點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表現得很明顯。下面小編將為您介紹打麻將違法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

按照回覆意見,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麻將娛樂”與“麻將賭博”的界限如下:

一、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備註:不論賭資大小)。

二、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參與者不滿十人,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量和處罰:

(一)人均賭資不滿1000元的,屬於“麻將娛樂”,不予處罰;

(二)人均賭資1000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人均賭資3000以上不滿5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四)人均賭資5000元以上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公安部關於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15】30號)第九條規定:

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之間進行帶有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之外的其他人之間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打麻將、玩撲克等娛樂活動,不予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四、《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九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處。

在以上的內容裏,小編主要為您介紹了打麻將和賭博的區別是什麼,法律是怎樣界定賭博,以及打麻將違法的司法解釋。其實,只要將打麻將作為一種娛樂活動,不涉及較大數額的金錢,就不會構成犯罪。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也還是堅持小賭怡情的娛樂心態來對待麻將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