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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書怎麼寫

一、申訴書怎麼寫

申訴書怎麼寫

申訴書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1、首部應寫明以下內容:

①標題:仲裁申訴書。②爭議當事人:申訴人與被訴人。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或國籍、用工性質、工作單位、住址、通信地址等。單位應寫明名稱、單位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託代理人的,應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單位等情況。

2、正文應包括:

①請求事項:指申訴要達到的目的和要求。請求事項要具體明確。②事實和理由:應簡要説明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的時間、方式以及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雙方爭議的形成過程和爭議的焦點;主要證據(應説明證人姓名、住址、物證、書證的來源等);提出請求事項的主要法律依據。

3、尾部應包括:

申訴書提送的仲裁機構名稱、申訴人姓名或名稱、申請時間。同時寫明提交的副本份數(按被申訴人人數提交),物證、書證件數。

二、申訴人的範圍有哪些

申訴人的範圍主要有:

(一)當事人

當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由於他們對案件最瞭解,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也是較清楚的。如果他們認為原裁判確有錯誤,有權用申訴的方式表示自己的意見,這是再審材料來源的最重要方面。

(二)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他們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也比較瞭解,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錯誤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

當事人的近親屬,是指當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他們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一般也較瞭解,如發現生效判決、裁定有錯誤,也可提出申訴,這是再審的重要材料來源。

除了上述法律規定外,在司法實踐中,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提出了反映意見以及司法機關內部主動對案件進行復查等都可以發現有錯誤的判決或裁定,這也是再審的另一個材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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