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再審申請書怎麼寫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一、申訴再審申請書怎麼寫需要包含什麼內容?
申訴再審申請書需要包含的內容有: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具體的再審請求;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除再審申請書外,再審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二、再審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有哪些
1、再審申請人是公民的,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生效法律文書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當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複印件;
4、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三、再審的特點有哪些
法院對已經審理終結的案件,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的再行審理,其目的是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確屬錯誤的判決或裁定。再審的特點是: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提起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或第二審案件的判決或裁定。
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提起再審的時間是判決或裁定生效以後六個月內提出;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我國刑事訴訟中再審期限一般可以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提出,但滿足特定條件(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即使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之後提出,人民法院仍需受理。
如果當事人雙方其中有一方對於法院的庭審結果或者裁定不滿意的,都是有權利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要求對案件進行再審。法院會對再審的請求進行評估,決定受理再審申請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的證據與材料,擇日開庭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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