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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履行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規定由履行地管轄

訴訟和仲裁都是解決糾紛兩個法律途徑,為了保證訴訟仲裁的順利開展,國家有一系列的訴訟仲裁法規,保障了訴訟仲裁的運行,其中也規範了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維護司法的威嚴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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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管轄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對如何確定履行地作出司法解釋或批覆,歸納如下:
  1、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購銷合同。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後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
  (3)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地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3、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5、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指向銀行借款,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7、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8、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地履行地;合同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以上是關於民事訴訟法管轄合同履行地的規定的具體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