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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反訴訟書

民事訴訟反訴訟書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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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反訴最遲提出時間

民事訴訟中提出反訴的時間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

一、相關法律條文: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第3款,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提出時間是:舉證期限屆滿前。從理論上説,民訴意見與證據規則屬於同位法,對於同位法,當然是新法優先與舊法,當然適用證據規則。從法條上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82條規定“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司法實踐:
從現實上説,現在法院一般都事先通知舉證期限,且舉證期限通常在開庭之前,此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反訴請求。有時當庭提出反訴,法官也是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