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反訴如何審理?
民事訴訟反訴如何審理?
被告提出反訴後,法院應審查是否符合起訴的一般條件和反訴的特別條件,對符合條件的反訴,應予受理。被告如是在開庭過程中才提出反訴,除非原告放棄法定的答辯期利益,法院應休庭讓原告答辯並另行指定開庭的日期。法院原則上應一併審理本訴與反訴,將兩訴合併調查和辯論,並且一併對兩訴作出裁判。在例外情況下,法院也可將反訴與本訴分開調查和辯論,並且在其中一訴已達到可作出判決的程度時,先行作出判決。
反訴與一般的訴訟相比,反訴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一)反訴提起時間具有特定性
反訴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的,一般認為反訴的提起應在本訴的提出後法庭辯論結束之前提起,這樣便於法院對本訴與反訴合併審理,節省訴訟資源,提高辦案效率。
(二)反訴當事人的地位具有特定性
只能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的提起,本訴的案外人都不能對本訴的當事人提起反訴,本訴的當事人對本訴的案外人也不能提起反訴 。
(三)反訴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相對於本訴來説,反訴是一個獨立的訴,反訴的訴訟請求不因本訴的訴訟請求改變而改變,同時反訴也不因本訴的撤回而終止,本訴撤訴後,反訴依舊可以繼續審理,反訴有自己的訴的構成,此種構成具有獨立性。
(四)反訴的與本訴具有牽連性
反訴與本訴在訴訟主體、訴的標的、訴的理由等方面具有牽連性。
(五)反訴目的的對抗性
反訴的訴訟請求是針對本訴的訴訟請求提起的,目的在於抵消和排斥本訴的訴訟請求,以使自己勝訴,已達到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目的。
反訴提起的一般要件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提起反訴首先要具備提起訴訟的一般要件。
2.反訴沒有超過訴訟時效。不能認為本訴在訴訟時效之內,反訴也自然在訴訟時效之內,本訴超過訴訟時效,反訴不一定就超過訴訟時效。反訴作為獨立的訴,應該符合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被告提起反訴我國是有法律規定的,因為反訴對於一起案件來説是有很大變化的,如果反訴成功,那麼這起案件就會有勝訴的可能性,所以,對於反訴者是必須要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進行,而對於法院也會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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