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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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雖然法律規定一般為兩年,但期間是可以中止或中斷的,由於很多人分不清楚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告訴各位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有哪些。
一、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有哪些
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主要在於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1、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2、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後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後者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我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看完上述的介紹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區別有哪些了吧,主要是在三方面存在不同之處,包括髮生的事由不同、發生的時間不同以及法律效果不同。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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