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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財產保全需要什麼條件?

民事訴訟財產保全需要什麼條件?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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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財產保全條件

一、訴訟保全申請。由案件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開始後,作出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自行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訴訟保全或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須是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 擔保主要採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當事人拒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二、訴前保全申請。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利害關係人是指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正受他人侵犯或與他人發生了爭議的人。 申請訴前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情況緊急,即利害關係人如果等到起訴後再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申請訴前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駁回申請。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保全的強制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解除財產保全。 上述兩種申請財產保全的情形,都必須屬於給付之訴,即一方要求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貨幣或財物的訴訟,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不發生財產保全問題。財產保全申請一般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以口頭形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將記錄在卷,並由申請人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