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財產保全多久?
一、民事訴訟案件,財產保全多久?
財產保全期限為:存款凍結期限為一年,動產查封、扣押期限為二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續行保全期限不得超過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規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如何解除訴前財產保全?
法院依法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一般情況下不能進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況下,才可以由法院進行解封:
1、保全申請人撤回申請的。
2、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於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對原查封的財產予以解封。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沒有在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4、經法院審查,屬於保全標的錯誤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銷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法院應該解封。
6、具有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一般是不會解封的。除非有特殊情況,申請保全人撤回申請;申請保全人在法院採取措施後,沒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的調查,該保全行為存在錯誤時可以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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