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前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什麼條件
一、起訴離婚前申請財產保全需要什麼條件
所謂的財產保全是指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免受損失而採取的訴訟上的保護性措施。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私自隱藏、處分、轉移,從而導致對方在法院判決後分割共同財產時使判決變為一紙空文的情況並不少見。為了防止出現這種情況,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財產保全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如果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的法律中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還做了一項特別的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二、離婚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有哪些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採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利害關係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在提起離婚訴訟之前就申請進行財產保全,這樣做可以避免對方惡意轉移、隱藏財產,也是維護自身利益的一種手段。另外,從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來看,此時屬於訴前保全。要求提供一定的擔保,並且之後還需要儘快的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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