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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訴訟舉證

離婚訴訟訴訟舉證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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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舉證

一、訴訟離婚舉證時需注意什麼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1、户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登記書、復婚證;

2、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形式的委託書。

(二)當事人婚姻基礎方面的證據:

1、婚前相識、相戀經過的自述及知情人、介紹人等的證言;

2、有關物品、信件;

3、包辦、買賣婚姻的證人證言;

4、婚後情況自述、鄰居、知情人證言。

5、其他可以證明婚姻基礎的證據。

(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婚後仍未建立感情的陳述及相關知情人證人證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證據及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婚前採取隱瞞情況等手段騙取婚的證據;

4、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或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5、一方有不忠實另一方或具有賭博、酗酒等惡習的證據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雙方婚後長期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四)證明夫妻財產的相關證據:

1、雙方各自財產的來源證據,財產取得時有關證人證言;

2、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如房屋產權等)的證據;

3、取得債權的證據

4、個人債務及家庭債務的證據。(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並各自承擔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發生糾紛,夫妻一方中認為是其中一人的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主張的一方負擔。)

(五)證明撫養子女能力的相關證據:

1、雙方的經濟收入證明;

2、雙方教育水平的證明和生活環境優劣的證明及其他參考情況;

(六)女方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一年內男方起訴離婚的證據應具備以下規格:

1、通姦懷孕;

2、淫亂或賣淫懷孕;

3、非法與他人姘居或重婚懷孕;

4、分娩後一年內下落不明的證明。

(七)對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離婚的必須具備下列規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癒的醫院證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3、被告與他人通姦或淫亂、賣淫,由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人員的證言、被告的陳述。

(八)其它原因的證明。

二、離婚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達二年,一方外出多年無音信或宣告失蹤、死亡,一方不履行撫育、贍養義務,虐待、遺棄等等。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股票及其他投資等收入情況,並出具清單,清單中應註明存放的地點及方式等。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等。

如果舉不出證據或證據不足等,應承擔不利判決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