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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執行中止和終結

民事訴訟法執行中止和終結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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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執行分配

本條文主要包括兩項內容,一是對於分配方案異議的處理,二是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分配方案異議之訴,該制度是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後,依照保障當事人實體權利救濟精神、“審執分離”原則,通過司法解釋創立的制度。

(1)對於分配方案異議的處理

由條文規定可以看出,就執行程序中對分配方案異議的處理,執行法院貫徹的是“當事人主義”,並不需要行使對異議進行審查的職權,只是將當事人的異議告之相關權利主體,如果沒有對異議的反對意見,執行法院則按照異議的意見修改分配方案並予以分配;如果有人提出了反對意見,執行法院則通知異議人並等待其15天,根據異議人是否起訴而決定或者按照原方案分配,或者將爭議份額提存。

如此規定徹底貫徹了“審執分離”的原則,也符合一般的法理。但是這種無任何職權干預的運作模式,可能會使並無多少實質影響的異議也進入異議之訴程序。有的法院反映,如果嚴格按照本條文的字面意思進行操作,則在邏輯上會反覆出現異議之訴的情況,在實踐中無法有效推進參與分配程序。

實踐中,執行法院一般會在保障當事人權利的情況下,在程序中發揮主導作用。多做當事人的説服解釋工作,引導當事人就參與分配方案達成一致意見。至少應當做到避免非實質性的爭議進入參與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2)關於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目的在於解決爭議當事人之間關於分配方案的爭議。由於分配方案的部分變動可能會導致其他債權的受償比例發生變化,所以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結果會影響到其他債權人。而本法條只規定了異議人為原告,對異議提出反對意見的人為被告,未涉及其他人的訴訟地位問題。因此,訴訟中是否應追加其他人為第三人(或者被告),值得討論。實踐中有案例將除爭議雙方外的其他所有債權人、被執行人追加為第三人,一攬子解決爭議問題。我們認為,對此無需統一規定,可由審判庭根據爭議事項是否會影響到其他主體的權利而予以靈活掌握。

實踐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執行實踐中應注意如下幾點:

1、執行程序中應當在保證當事人權利的情況下,多做當事人的説服解釋工作,引導當事人就參與分配方案達成一致意見。

2、執行異議之訴中的審理應根據案情的需要決定是否追加爭議當事人之外的相關權利主體為第三人,以徹底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