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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止和中斷

民事訴訟法中止和中斷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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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在哪裏做

今天我來回答一下醫療事故鑑定在哪裏做的問題。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20-21條規定,醫療事故鑑定在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這是第一級醫療事故鑑定。如果對首次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由省級醫學會負責再次組織鑑定工作。這就是第二級醫療事故鑑定。另外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還規定了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這是我國的第三級醫療事故鑑定。但中華醫學會接受醫療事故鑑定必須符合一定條件:第一、是不服市縣級醫療事故鑑定和省級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結論第二、中華醫學會接受的鑑定案件,只能夠是病歷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案件。上面是醫療事故鑑定的鑑定機構選擇問題,但如果是做醫療過錯鑑定就不能選擇醫學會進行鑑定,必須選擇司法鑑定進行鑑定機構,這一點是需要大家分清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

衞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鑑定工作。

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鑑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