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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判決後執行

民事訴訟判決後執行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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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判決後執行期有多久

起算點是從裁判文書生效後開始。前款規定的期間,二審的從送達之日起生效,即:“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如果執行中沒有需要中止執行的情況,即一審的民事裁判文書需要過15天的上訴期。申請執行後。”也就是説,法院應當在6個月內執行終結。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中斷,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從法律規定上説;但有本院院長批准的,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中斷的規定,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還可以延長。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注意,由本院院長批准,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107條,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