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以後多久執行?
一、民事盤踞以後多久執行?
判決書生效後就可以申請執行,一審判決是判決書下來後15天雙方均無上訴,就生效,二審的判決,判決書下來後就已經生效。
(一)判決申請執行的實際上是與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有關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二)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際上僅僅規定了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對於對方逃避執行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二、民事判決書有哪些內容?
民事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結民事案件的重要標誌,是對當事人之間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的確認,因此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即製作民事判決書。人民法院製作民事判決書時,應當依據案件事實並正確適用法律,同時,必須文字簡潔、表達準確無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審判實踐中的做法,民事判決書分為首部、正文和尾部等三大部分,各個部分的內容和格式要求如下:
(一)首部
首部主要包括標題、案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基本情況、案由、開庭審理的時間、審判組織、所適用的程序等內容。
(二)正文
正文部分是民事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含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和權利請求、判決理由和判決主文。
(三)尾部
判決書的尾部包括本判決是否准許上訴、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或者獨任審判員、書記員署名,同時要註明該判決書製作的年、月、日,並應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判決書的上述三個組成部分,主要是對一審訴訟案件判決書的要求。非訴訟案件和二審訴訟案件的判決書,在內容和要求上與此不同。非訴訟案件的判決書,由於不存在民事權益之爭,所以不存在爭議的事實和理由,又由於非訴訟案件是要求確認法律事實,所以應當記明申請人申請確認的事實和根據。同時,也不要求寫出上訴期間和上訴審法院,只需表明該判決為終審判決即可。
如果製作判決書時發生失誤,如錯寫、錯算,或者經過法庭審理核實的事實、口頭宣判時已經宣告的事項被判決書遺漏,或者其他應列入判決的事項未被列入判決,可以用裁定的方式對判決書的內容進行補正,但這種裁定不屬於補充判決。
民事判決書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個部分,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事實所做出的關於該案件的判決。民事訴訟書生效之後就可以申請執行,一般是在15天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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