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
為了規範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行政複議工作,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本辦法共三十三條,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2日公佈的《信息產業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25號)同時廢止。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條 為了規範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行政複議工作,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行政複議申請;
(二)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組織聽證;
(三)審查被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適當;
(四)依法決定行政複議中止、終止;
(五)擬訂行政複議決定,督促行政複議決定的履行;
(六)提出行政複議意見書或者建議書;
(七)指導下級部門行政複議相關工作,組織行政複議人員培訓;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履行行政複議職責,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同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行政複議。
第七條 申請人對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行政複議。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送達地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複印件。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行政複議申請超出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期限的,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證明材料;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申請人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並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決定予以受理,並告知申請人;
(二)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決定不予受理,製作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書並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複議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但不屬於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範圍的,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四)行政複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製作補正行政複議申請通知書,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所有材料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予以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製作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連同相關行政複議申請材料發送被申請人。
第十三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答覆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其他有關材料,在行政複議過程中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被申請人的書面答覆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對有關事實的陳述應當註明相應的證據材料;
(三)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事實、理由作出全面答覆及必要的舉證;
(四)提出維持、變更、撤銷、駁回或者確認違法的答覆意見;
(五)作出答覆的時間、聯繫人,並加蓋印章。
被申請人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由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司局依前款規定負責提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工業和信息化部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工業和信息化部決定停止執行的,應當書面告知被申請人、申請人、第三人。
第十五條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在辦理行政複議事項過程中可以調取、查閲、複製相關證據材料。
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實地調查取證。需要現場勘驗或者鑑定的,現場勘驗、鑑定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複議審理期限。
第十六條對重大、複雜的案件,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專家進行研究論證;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將聽證的時間、地點、具體要求等事項提前5日通知有關當事人;
(二)行政複議聽證人員為不少於3人的單數,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確定,並指定其中1人為聽證主持人;
(三)舉行聽證時,被申請人應當提供書面答覆及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提出證據進行申辯和質證;
(四)聽證應當製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第十七條 申請人、第三人需要查閲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的,應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提出查閲申請,並提供有效證件。查閲時不得毀損、篡改材料。
第十八條申請人在申請行政複議時,依法一併提出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七條所列的、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一併受理。有權處理的,應當在30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7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第十九條 行政複議期間出現法定的中止情形的,行政複議中止。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審理。
中止審理、恢復審理的決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作出,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二十條 行政複議期間出現法定的終止情形的,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複議申請,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同意的,行政複議終止。
行政複議終止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製作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二十一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未依法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駁回行政複議申請:
(一)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受理後發現該被申請人沒有相應的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
第二十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案件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延長行政複議期限的,應當製作延期審理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二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責令其限期履行,製作責令履行行政複議決定通知書並送達被申請人、申請人、第三人。
被申請人收到責令履行行政複議決定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複議決定,並將履行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行政複議期間發現被申請人的相關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後工作的,可以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並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將執行意見書的情況通報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
行政複議意見書應當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的問題、認定事實、判斷依據以及整改意見等。
第二十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在行政複議期間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問題的,可以製作行政複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行政複議工作通報制度。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應當每年將複議案件辦理情況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人並進行通報。
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協助考核機構,將行政複議工作情況納入年度考核。
第二十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定期組織行政複議人員業務培訓,提高行政複議人員的專業素質。
第三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在行政複議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機構和個人,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複議所需經費,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經費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關於行政複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2日公佈的《信息產業部行政複議實施辦法》(原信息產業部令第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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